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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會信、吉林利發困難職工救助 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8-09-05 作者:admin

            吉林會信、吉林利發困難職工救助 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管理,建立吉林會信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吉林利發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困難職工救助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公司黨支部、公司工會意見,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公平、公開、合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職工救助基金,是指由公司工會籌集的(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用于本公司困難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貧困黨員幫扶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籌集

            第三條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來源主要由公司內部員工、黨員干部的捐助所提供。關于工會成立“困難職工幫扶基金”問題,公司暫確定最低標準是:副總以上領導每月30元;部門經理、部長級每月20元,普通員工每月5元,下限保底,上線不封頂,以自愿為主。   

            第三章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由公司黨支部、公司工會負責統籌管理。

                第五條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專項管理。由公司財務部門在銀行開設救助基金專用賬戶,按照相關會計和財務制度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根據上年度困難職工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和本年度的收支預算,編制本年度困難職工救助基金收支計劃,經公司黨員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八條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年度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章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救助對象

                第九條 生活、醫療、教育救助對象:

                (一)工傷后生活不能自理、難以度日的特困職工,生活貧困黨員;

                (二)生活面臨嚴重困難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三)因家庭遭遇災害導致生活難以為繼的特困職工;

                (四)患大病、重病,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特困職工;

                (五)家有殘疾或長期患病的直系親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特困職工;

                (六)因生活極度困難導致子女面臨輟學的特困職工;

                (七)其他特殊情形、確需救助的特困職工(包括貧困黨員)。

                第五章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支出、發放

                第十條 困難職工救助實行專項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

                第十一條 困難職工、貧困黨員救助基金救助視具體情形確定每次發放數額,原則上限于一戶一年補助一次。

                第十二條 救助對象申請困難職工救助基金,由個人如實填寫救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通過所在單位基層黨支部、工會組織上報至公司黨支部、公司工會申請困難職工、貧困黨員救助基金。由公司黨支部、公司工會基金管理機構審批。

                所在單位的基層工會要對申請救助的對象入戶調查,提出是否救助意見,經公司黨支部、工會審查、公司工會指定的基金管理機構審批后發放救助資金。

                第十三條 填寫救助金審批表。救助金審批表需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發放救助金時,分別由領款人、付款人簽字確認無誤,付款時被救助人應當面點清。

                第十四條 公司黨支部、公司工會應建立被救助對象詳細的救助工作檔案,應將被救助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姓名、單位、身份證號、每次救助金額、救助事項等信息記錄在案,以備查詢。救助申請表、救助審批表等資料也應存檔備查。

                第六章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困難職工救助基金(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定期向公司匯報。

                第十六條 公司指定的基金管理機構或人員要加強對困難職工救助資金的管理,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定期對資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門每年要對困難職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向公司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要視其情節輕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困難職工救助基金的;

               (二)擅自改變困難職工救助基金用途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困難職工人數或冒領救助基金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指定的困難職工救助(包括貧困黨員幫扶基金)基金機構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