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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会信、吉林利发困难职工救助 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9-05 作者:admin

            吉林会信、吉林利发困难职工救助 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建立吉林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困难职工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公司党支部、公司工会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是指由公司工会筹集的(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用于本公司困难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贫困党员帮扶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筹集

            第三条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来源主要由公司内部员工、党员干部的捐助所提供。关于工会成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问题,公司暂确定最低标准是:副总以上领导每月30元;部门经理、部长级每月20元,普通员工每月5元,下限保底,上线不封顶,以自愿为主。   

            第三章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由公司党支部、公司工会负责统筹管理。

                第五条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按照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算,编制本年度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收支计划,经公司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九条 生活、医疗、教育救助对象:

                (一)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难以度日的特困职工,生活贫困党员;

                (二)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因家庭遭遇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

                (四)患大病、重病,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职工;

                (五)家有残疾或长期患病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特困职工;

                (六)因生活极度困难导致子女面临辍学的特困职工;

                (七)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救助的特困职工(包括贫困党员)。

                第五章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支出、发放

                第十条 困难职工救助实行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贫困党员救助基金救助视具体情形确定每次发放数额,原则上限于一户一年补助一次。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由个人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通过所在单位基层党支部、工会组织上报至公司党支部、公司工会申请困难职工、贫困党员救助基金。由公司党支部、公司工会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要对申请救助的对象入户调查,提出是否救助意见,经公司党支部、工会审查、公司工会指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填写救助金审批表。救助金审批表需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发放救助金时,分别由领款人、付款人签字确认无误,付款时被救助人应当面点清。

                第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公司工会应建立被救助对象详细的救助工作档案,应将被救助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每次救助金额、救助事项等信息记录在案,以备查询。救助申请表、救助审批表等资料也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公司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基金管理机构或人员要加强对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要对困难职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用途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困难职工人数或冒领救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指定的困难职工救助(包括贫困党员帮扶基金)基金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